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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法庭是否必然接納單一共聘專家的意見?  

  

否。單一共同專家的意見對法庭並無約束力。雖然單一共同專家的報告通常會獲賦予相當大的比重,但法庭始終是最終的事實裁斷者,並保留獨有權力,以結合整體證據來評估專家證據。 

 

專家證人(包括單一共同專家)受委任的目的,是就其專業範圍內的事項協助法庭,此責任凌駕於其對委託各方當事人的任何義務之上。然而,法庭並不必然須接納單一共同專家的結論,尤其在該意見缺乏充分理據或權威依據支持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當單一共同專家的證據涉及非事實性的意見事項(例如資產估值或技術評估),且沒有其他直接證據提出相反意見時,該等證據通常具有很強的說服力。在此情況下,法庭只會在特殊情況下,並基於有力且已作充分說明的理由,才偏離單一共同專家的結論。 

 

當單一共同專家的意見與可信的、由非專家證人提出的直接事實證據(例如目擊證人就事故經過所作的證供)相衝突時,法律上並無規則要求法官必須偏重專家而非事實證人。法官必須嘗試調和兩者之間的矛盾;如無法調和,則須根據整體情況審慎作出取捨。 

 

委任單一共同專家並不表示某一方當事人日後會被永久禁止尋求相反的專家證據。然而,當事人不能當然地自行傳召其本身的專家以反駁單一共同專家。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38號命令第4A(7)條規則或第44條規則,若要撤銷或更改有關單一共同專家的命令,必須先取得法庭許可。如某一方對單一共同專家報告的不滿並非「毫無根據」或「憑空捏造」,法庭可准許各方如此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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