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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庭何時會准許專家證據? 

 

法庭不會僅因某一方希望傳召專家而准許專家證據。相反,法庭會充當嚴格的「把關人」,以確保專家證據僅在合理需要以解決爭論點,並提供超越法官現有知識的真正技術協助時,方予使用。 

 

在決定應否接納專家證據時,法庭一般會考慮三項事宜: 

 

  1. 必要性:專家證據僅在有關主題屬若無特別指導即無法形成穩妥判斷的專門主題類別(如科學、藝術或特定行業)時方獲准許。若法庭完全能夠運用一般知識、常識及經驗對已證明事實自行作出裁決,則專家證據並非必要,並將被排除。 

 

  1. 相關性:證據必須對法庭就一項或多項須予解決的重大爭論點作出裁決有所助益。舉證責任在於尋求援引專家證據的一方,由其證明該證據與爭論點具相關性。 

 

  1. 證案價值:法庭會考慮證據是否具有充分分量或價值以影響案件結果。若證案價值偏低或微不足道,則可予排除以節省時間及訟費。 

 

此外,根據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法庭須積極管理專家證據,以推動符合成本效益、快捷及合乎比例的基本目標。法庭會衡量專家證據的必要性,對照申索金額及爭論點的重要性,並將此等因素與聘用專家的鉅額費用加以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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