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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何謂專家聯合檢查及聯合專家報告? 

 

法庭可指示由不同訴訟方委聘的專家進行聯合檢查及擬備聯合專家報告。此即專家共同檢查有關人士、物件、地方或紀錄,然後擬備一份列明其同意及不同意觀點的報告。 

 

此程序有別於委任單一共聘專家。單一共聘專家乃獲委任為各方提供證據的單一位專家。與此相對,在聯合檢查中,各方仍可聘用本身的專家,但各專家須為進行檢查及擬備報告而共同工作。 

 

聯合檢查應如何進行 

妥善的聯合檢查應由所有相關專家在同一時間及同一日進行。此舉有助確保各專家正考慮相同的狀況、證據或情況,而非基於在不同時間分別進行的檢驗而形成觀點。 

 

各方亦應向另一方提供發予其專家的指示書副本。此舉可提高透明度,並減低專家意見僅受某一方陳述案情所影響的風險。 

專家在最終聯合報告擬備妥當前,不應將報告草稿發送予其委聘方以徵求意見。聯合程序的目的是讓專家能獨立表達其專業意見,並直接互相討論有關事宜。 

 

法庭為何鼓勵聯合檢查 

法庭鼓勵聯合檢查,因可減少爭議並節省時間及訟費。若專家各自分別檢驗有關事宜,可能純粹因在不同場合進行觀察而得出不同結論。此舉或會引致進一步的報告、回應及爭議。 

 

聯合檢查有助避免此問題。此舉讓專家能在較早階段識別真正的共識點及分歧點,亦可揭示某一專家所忽略的事宜。因此,審訊中的爭論點可變得更清晰及更為縮窄。 

 

此程序亦可緩和極端或偏頗的觀點。當專家須向同一範疇的另一專家解釋及論證其意見時,該意見可能變得更為持平。此舉能協助法庭,並可鼓勵在審訊前達致合理和解。 

 

聯合程序中專家的專業獨立性 

專家在會面及草擬報告期間,必須行使獨立專業判斷。他們不得按當事人或其律師的任何指示而拒絕同意,或避免就其專業範疇內的事宜達成共識。 

 

聯合專家報告應包含甚麼內容 

聯合專家報告應由所有參與聯合檢查的專家簽署。報告應清楚識別專家之間同意的事宜及不同意的事宜。 

 

就專家之間的分歧,報告應以清晰易懂的方式解釋分歧的理由。僅聲明專家持不同意見並不足夠。法庭需要知悉他們為何存在分歧,方能理解有關爭論點,並妥善評估專家證據。 

 

「剪貼式」報告不獲接納 

法庭曾批評某些雖被稱為聯合專家報告,但實際上專家並無進行真正聯合檢查。僅將各份獨立報告的部分內容合併或「剪貼」而成的報告,並非妥善的聯合報告。 

 

若法庭認為聯合報告並非名副其實或未有妥善擬備,可命令重新進行聯合檢查。在適當的案件中,法庭亦可指示由不同的專家進行該重新檢查。 

 

在人身傷亡及僱員補償案件中的應用 

聯合檢查及聯合專家報告在人身傷亡及僱員補償案件中尤為重要。《實務指示18.1》規定,若各方均選擇委聘本身的專家,則應依循此聯合程序。 

 

此規定反映法庭的案件管理方針。專家證據應旨在協助法庭,而非製造不必要的爭議或訟費。一份妥善擬備的聯合報告能幫助各方及法庭聚焦於真正的醫學或技術爭論點。 

 

不遵從的後果 

各方應嚴格遵從有關聯合檢查及聯合專家報告的指示。若法庭已命令擬備聯合報告,某一方不得在未事先取得法庭許可的情況下,取得及倚賴一份獨立的專家報告。 

 

作出此舉的一方可能被視為破壞法庭的案件管理程序。法庭可拒絕接納該獨立報告作為證據。 

 

同樣地,若某一方在法律程序展開前,無理拒絕或沒有合作安排聯合醫學檢查,該方可能面臨法庭制裁。此等制裁可影響訟費,或影響該方其後在法律程序中倚賴專家證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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