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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是被告人。若我認為令狀並未妥善送達予我,我該怎麼辦? 

 

若你認為令狀未有妥善送達予你,你必須極其謹慎行事,以保障你的權利。送達是使法庭對你行使司法管轄權的正式作為。若送達有瑕疵,法庭可能欠缺審理該案件的權力。 

 

即時的程序步驟 

切勿對令狀置之不理。要質疑送達的有效性,你必須先提交送達認收書表格,並剔選表明你擬抗辯的方格。提交此表格並不代表你已接受法庭的司法管轄權,或已放棄質疑送達的權利,前提是你必須在送達抗辯書的時限內提出有關申請。 

 

提交送達認收書後,你必須以傳票方式向法庭申請,請求頒令將送達作廢。 

 

放棄權利的風險(歸順司法管轄權) 

若你在未有及時質疑送達的情況下,在訴訟中採取了步驟,例如送達抗辯書或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進行仲裁,你可能會被視為已放棄就該送達不當提出異議的權利,並已接受法庭的司法管轄權。 

 

常見的送達瑕疵 

若出現下列任何程序不當的情況,你均可申請將送達作廢:  

  • 令狀在送達前已經屆滿; 
  • 送達的文本並未蓋有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的印章; 
  • 令狀採用了規則不允許的方式送達,例如在未有事前協議或法庭命令的情況下,以傳真或電郵方式送達; 
  • 原告人在並無合理基礎相信令狀會在7天內為你所知悉的情況下,使用了掛號郵遞或投入信箱方式送達; 
  • 在香港境外送達,以當地法律明文禁止或屬非法的方式進行; 
  • 缺席判決是在你送達認收的時限屆滿前登錄的。 

 

撤銷缺席判決 

若法庭同意送達程序不當,可將該次送達及任何針對你登錄的缺席判決撤銷。 

 

如欲獲取更多資料,請參閱「若我因未有及時回應申索而被登錄缺席判決,我可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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