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告人屬海外人士,是否即自動須提供訟費保證?
不是。原告人屬海外人士,並不表示其必然須提供訟費保證。
雖然法庭通常會視身處外地為構成一項表面成立的風險,即訟費命令可能較難或需較高費用才能執行,但法庭作出訟費保證命令的權力仍屬酌情性質。法庭會考慮案件的整體情況。
舉例而言,如海外原告人能證明其在香港擁有可觀的固定資產,例如物業或可隨時買賣的股份,而訟費命令可針對該等資產執行,則他可能可反對訟費保證申請。
如香港作出的訟費命令可在其本國司法管轄區內輕易執行,而無須承擔重大額外開支或延誤,例如在相互執行安排之下,原告人亦可據此反對有關申請。
此外,如原告人表面看來確有一宗勝訴機會極高、案情實質上相當強的案件,法庭亦可能拒絕作出訟費保證命令。
法庭亦可考慮被告人是否在提出申請方面有不合理延誤。若申請是在嚴重或無法解釋的延誤後才提出,這可能是不利於作出訟費保證命令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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