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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勝訴方送達的訟費單金額誇大或不合理,我應如何正式反對? 

 

當收取訟費一方向你送達訟費評定展開通知書及訟費單時,標準指示要求你在訟費評定展開通知書送達後28天內,提交並送達反對項目清單。該文件必須採用核准格式,詳細列明每一項有爭議的項目、要求削減或不准追討的具體理由,以及你認為合理的建議金額。如你未能在28天內送達反對項目清單,收取訟費一方可向法庭申請按訟費單所列金額進行評定。 

 

就申索金額為$200,000或以下的訟費單,書面暫定訟費評定會交由總司法書記處理。就超過$200,000的訟費單,書面暫定訟費評定則由訟費評定官進行。在任何一種情況下,如有「充分理由」,訟費評定人員亦保留酌情權,可略過書面評定程序,直接將事項排期作口頭聆訊。 

 

在書面暫定訟費評定後,訟費評定人員會發出暫准訟費命令。除非任何一方在該14天期間內申請進行口頭訟費評定聆訊,否則該暫准命令會在作出後14天自動成為絕對命令(並非由送達日起計14天)。然而,如你堅持進行口頭聆訊,但未能取得實質上較佳的結果(即獲准追討的訟費有實質削減),訟費評定官可命令你支付該聆訊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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