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如一方故意銷毀須予透露的文件,會有甚麼後果?
保存文件的責任及律師的角色
一旦考慮提起訴訟,訴訟各方及其法律代表必須採取積極步驟保存須予透露的文件。這包括確保電子文件不會根據標準文件保留政策被刪除。
律師對法庭負有獨立責任,須仔細調查其客戶的狀況,並確保文件透露全面而妥當。如客戶堅持提供不完整的文件清單或拒絕透露文件,律師必須退出該案件。未能履行此等責任,可導致律師被命令個人承擔訟費。
銷毀文件的制裁
故意銷毀或處置須予透露的文件,會被視為嚴重妨礙司法公正,可導致嚴厲的司法制裁。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24號命令第16條規則,法庭具有廣泛的酌情權,可施加嚴厲的法律及證據方面的制裁。
(i) 剔除訴訟或抗辯
法庭可撤銷原告人的申索,或剔除被告人的抗辯書,並對失責方登錄判決。
(ii) 作出不利推論
法庭可就缺失材料的內容及效力,對失責方作出最不利的推論。例如,如被告人未能保存本可影響損害賠償計算的文件,法庭可推定該等文件本會支持原告人較高的索償金額。
(iii) 交付羈押(藐視法庭)
未有遵從法庭就文件透露或交出文件所作的命令,可使訴訟一方須為藐視法庭而被交付羈押。
(iv) 訟費制裁
失責方經常被命令支付另一方因證據缺失而浪費或招致的訟費。
(v) 命令重新審訊
如因文件被拒絕透露或銷毀,導致在原審法律程序中未有妥為進行文件透露,法庭可命令重新審訊。



打印
電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