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訟費評定」與「簡易評定」有甚麼分別?
訟費評定與簡易評定的主要分別,在於審查細節的程度、付款時間,以及釐定訟費程序背後的不同目的。雖然兩者均用以決定一方須向另一方支付的法律訟費金額,但兩者卻依循不同的原則運作:
釐定金額的方法
訟費評定:這是一個正式的逐項審查程序,收款方訟費單上的每一細項都有可能受到質疑和審視。此程序講求細節,且過程可能相當冗長。
簡易評定:這是一種「概括性」的方式,法庭會釐定一筆款項,以替代經評定的訟費。法庭不會就每一項目進行「小型訟費評定」,而是全面審視訟費,以確保費用合乎比例且合理。
即時性與時間安排
訟費評定:訟費一般會在整宗訴訟審結後才予以評定。一旦金額經訟費評定官核准,即成為判定債項。該債項須即時繳付。
簡易評定:其主要特點在於即時付款。當訟費經簡易評定後(通常緊接在非正審申請之後),一般必須在命令發出後14天內支付,即使主體案件仍在審理中亦然。
目的與目標
訟費評定:其目標是在案件或主要階段審結後,精準地釐定為達致公義所「必需或適當」的訟費金額。
簡易評定:此程序旨在遏制不必要的非正審申請或不必要地反對該等申請。通過要求申請中的敗訴方即時支付經評定的款項,起到一種程序紀律的作用。
程序上的差異
簡易評定由聆訊該申請且已熟悉案情的法官或聆案官進行。訟費評定則由訟費評定人員(聆案官,或涉及較小額帳單時由總司法書記)處理。
就簡易評定而言,各方須提交一份簡化的「訟費陳述書」。就訟費評定而言,則須提交一份格式正式、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訟費單」。
展開訟費評定程序須向法庭支付訂明的評定費用。相比之下,簡易評定則無須支付評定費用。
「暫准」中間方案
暫准訟費評定:這是一種無需聆訊、以書面形式進行的訟費評定,現已成為釐定訟費金額以節省時間的常規做法。訟費評定人員會就評定的金額及訟費評定的費用發出暫准命令。該命令會在14天內成為絕對命令,除非某一方申請進行聆訊。若某一方堅決要求進行聆訊,但未能取得「實質上更佳」的結果,則可能面臨訟費方面的制裁。
暫准簡易評定:法官可簡易地評定訟費,但容許因「概括性」裁定的金額而感到不滿的一方,在法律程序結束時堅持要求進行正式的訟費評定,惟倘若訟費評定未能得出實質上更佳的結果,該方須承擔遭受訟費制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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