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3. 法庭告知本人,編定案件管理會議的日期屬「進度指標日期」,並要求本人出席。何謂進度指標日期?為何進度指標日期如此重要? 

 

為案件管理會議訂定的日期屬於進度指標日期,而你或你的律師務必出席。 

 

「進度指標日期」乃法庭為使民事訴訟程序有效推進而編定的關鍵日期。此等日期包括法庭就以下項目所編定的日期: 

 

  1. 案件管理會議; 
  2. 審前覆核;及 
  3. 審訊,或進行審訊的期間。 

 

法庭就其他非正審或程序步驟所編定的任何日期,一般視為非進度指標日期。非進度指標日期的例子包括:存檔證人陳述書、專家報告、文件清單的日期,或其他審前指示的日期。 

 

此等日期雖較具彈性,但仍屬法庭命令的期限。非進度指標日期可經由同意傳票的方式協議更改,前提是該更改不影響任何進度指標日期。若各方未能達成協議,申請人必須證明有「充分理由」。至關重要的是,若更改非進度指標日期會導致須更改審訊日期或審訊期間,則法庭不得批准更改。 

 

為何進度指標日期如此重要? 

進度指標日期旨在支持民事訴訟程序的各項基本目標,包括: 

 

  • 公正處理案件; 
  • 確保案件有效率地處理; 
  • 避免不必要的延誤; 
  • 節省訟費;及 
  • 公平分配法庭資源。 

 

法庭通常會謹慎處理可能干擾進度指標日期的逾期申請。例子包括:在最後關頭申請修訂狀書、加入新證據、更換專家,或將審訊押後。 

 

因此,訴訟各方在準備案件時,應時刻緊記進度指標日期。 

 

進度指標日期是否容易更改? 

否。進度指標日期的原意是使其大致上不可更改,以防止拖延,並確保司法資源得以有效運用。訴訟各方不得以協議方式更改該等日期。 

 

任何一方如欲更改進度指標日期,必須向法庭提出申請。除有特殊情況外,法庭不會更改進度指標日期。以下事宜一般不足以構成更改進度指標日期的充分理由: 

 

  • 當事人延遲給予指示; 
  • 更換律師或大律師; 
  • 屬意的大律師未能到庭; 
  • 另一方不會蒙受不利影響;或 
  • 某一方自身延誤準備案件。 

     

CREC Logo

不確定哪些社區法網頁面與您的情境相關?

使用社區法網智能推薦系統!


開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