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證人陳述書何時交換?
在以傳訊令狀展開的訴訟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38號命令第2A(2)條規則,法庭在處理案件管理傳票時,必須指示每一方送達其擬於審訊中提出的口頭證供的書面證人陳述書。法庭並會指明送達必須於何確切期限內完成。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8號命令第2A(4)(c)條規則,證人陳述書必須在法庭命令的交換日期當日或之前,由對立各方同時交換。此要求旨在確保相互性及公平性,並防止任何一方取得不公平的策略優勢。
只有在非常特殊或例外的情況下,法庭才會作出依次交換的指示。
交換的證人陳述書由各方律師之間直接送達。除非法官或聆案官特別命令存檔,否則證人陳述書不會自動提交法庭存檔。
交換證人陳述書的時限,不能由各方透過私下書面協議延長;必須取得正式的法庭命令或聆案官作出的指示。
如一方已準備好在限期當日交換,但對方違反規定未能交換,守規一方不應單方面送達其證人陳述書。這樣做會向違規一方披露其證據,而違規一方其後可能嘗試因應該等證據調整其本身的陳述書。為維持同時交換的原則,守規一方應向法庭申請延長時限,或申請「除非命令」,要求違規一方須於指定日期前送達其陳述書,否則該方將不得在審訊中傳召該等證人。關於「除非命令」的資料,請參閱「若另一方未有遵守法庭所定的案件管理時間表及日期,或未有出席案件管理會議,是否有任何針對該方的制裁措施?」。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8號命令第2A(10)條規則,任何一方如未有遵從法庭關於交換證人陳述書的指示,除非法庭明確批予許可,否則該方會自動被禁止在審訊中提出該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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