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若原告人在訴訟時效即將屆滿前,以掛號郵遞或投入信箱方式送達,有何風險?
在訴訟時效即將屆滿前,以掛號郵遞或投入信箱方式送達令狀的風險,在於送達可能被視為發生得太遲,致使送達無效,並可能令你的申索永受時效所禁制。
就掛號郵遞或投入信箱送達而言,送達一般被視為在投寄或投入後的第7天發生。
若原告人在非常接近下列兩個期限屆滿時才送達令狀,便會構成嚴重風險:
- 令狀的有效期屆滿;或
- 訴訟時效屆滿。
如果你僅在令狀12個月有效期屆滿前3天才投寄令狀,法律上會被視為送達在令狀已屆滿後的4天才發生。送達已屆滿的令狀是無效的,並可被視為程序不當而遭作廢。
若你的申索訴訟時效在該7天的期間內屆滿,而送達其後被裁定為無效,你可能無法申請將令狀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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