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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若我因未有及時回應申索而被登錄缺席判決,我可如何處理? 

 

缺席判決(亦稱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是指因被告人未能採取所需的程序步驟,例如在限期內未有存檔送達認收書或抗辯書,而對其登錄的判決。 

 

由於缺席判決是在未經全面審訊的情況下取得,並非法庭就申索的是非曲直作出裁斷後的判決。因此,在公義所需的情況下,法庭有權將缺席判決撤銷、更改或修訂。 

 

適用的原則因缺席判決屬符合規定或不符合規定而有所不同。區分符合規定與不符合規定的判決至為重要。若判決屬符合規定,被告人通常須證明其抗辯具有真實的成功機會。若判決屬不符合規定,被告人通常有權將其撤銷,惟法庭仍可視乎情況施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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