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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是原告人。倘若我未能妥善地將令狀送達予被告人,我的案件會出現甚麼情況? 

 

若你不遵守關乎送達的規則,後果可能非常嚴重。妥善送達不僅僅是一種形式。它使被告人正式知悉該申索,並且通常是將被告人納入法庭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一步。 

 

可能出現的後果包括: 

 

1. 送達可能被作廢 

若你使用了錯誤的送達方式、在錯誤的地址送達、未能遵守有關規則,或未能妥善送達令狀的蓋印副本,被告人可申請將送達作廢。 

 

2. 令狀可能在有效送達完成前屆滿 

令狀僅在自發出日期起計的12個月內有效可供送達。若未能在該期限內「妥為送達」,則該令狀即告失效而不可再作送達,除非法庭批准續期。此外,若你依賴掛號郵遞或投入信箱方式送達,你必須在令狀屆滿前最少7天完成送達,否則該送達將被視為過遲,令狀不能再有效送達。詳情可參閱「我可否發出傳訊令狀而不將其送達予被告人?」 

 

3. 任何缺席判決可能被撤銷 

若你在被告人提交送達認收書的時限尚未妥為屆滿前登錄缺席判決,或該次送達程序不當,被告人可能有權依法律規定將該判決撤銷。詳情可參閱「如被告人未有提交送達認收書或抗辯書,結果會怎樣?」 

 

4. 你的申索可能受時效所禁制 

在訴訟時效屆滿前,遵守送達規則是一項關鍵的預防措施。若訴訟時效屆滿而其後的送達被作廢,你可能無法再申請將令狀續期,或及時補救有關缺陷。若令狀續期的效果,是令被告人失去其已取得的訴訟時效抗辯,法庭通常不願批准續期。 

 

5. 你可能須支付訟費 

法庭可命令你支付被告人的訟費,有時更以彌償基準計算。即使法庭其後「重新批予」送達許可,你通常仍會被命令支付所有與被告人申請撤銷原有送達相關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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