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因工受傷以及有關補償
大部分有關因工受傷及其補償事項均由《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所監管。
《僱員補償條例》適用於所有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的全職或兼職僱員,包括家務助理、農業僱員、在香港註冊船隻上工作的海員以及在該等船隻上從事其他工作的僱員。
如僱員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或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所指定的職業病,僱主均有責任支付補償。
《僱員補償條例》亦適用於由香港僱主在本港僱用,而在外地工作時因工受傷的僱員。即使僱主為一名在香港以外進行業務之人士,或其僱員是一艘外國輪船之船員,如僱主同意接受香港的司法管轄權所管轄,此條例仍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