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10. 如何安排支付工傷賠償?

一般來說,有四種方法向僱員支付補償(或支付予已故僱員的家庭成員):

 

i) 直接支付

 

如果工傷病假不超過3天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須在該僱員的正常發薪日支付補償款項。

 

ii) 協議

 

如果工傷病假超過3 天但不超過7 天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傭雙方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達成補償協議。僱主並須在該僱員的正常發薪日支付有關補償款項。

 

iii) 補償評估證明書

 

在其他情況下,勞工處僱員補償科會給僱主及僱員簽發一份列明補償款額的「補償評估證明書」(即表格5),僱主必須在證明書發出後21 天內將補償款項或未付的餘額全數支付給僱員。

 

如僱主拖欠補償款項,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

 

iv) 由法院處理

 

就工傷病假不超過3 天而未能透過「僱主直接支付」辦法解決的個案,僱員可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僱主索償。其他未能循上述途徑解決的工傷補償個案,均須交由區域法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