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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工資是否包括酌情發給的佣金或花紅?

「工資」的定義不包括:屬於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給的佣金、勤工津貼或勤工花紅。

 

但是,該定義卻包括任何其他類型的佣金、津貼或花紅(例如,非酌情發給的佣金)。

 

2007 年僱傭(修訂)條例》在2007年7月13日實施以後,無論僱員的薪酬屬月薪、 日薪或按件計薪,均須以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例如疾病津貼、年假薪酬、代通知金、等等),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該法例修訂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在計算僱員的有關法定權益時,《僱傭條例》界定為「工資」的所有組成部分(例如:「非酌情發給」的佣金)均被包括在內。在修改法例前,終審法院審理的案件 Lisbeth Enterprises Limited vs Mandy Luk (FACV 17/2005) 中裁定,由於舊條例中第 4141C 條並無提供可行的計算方法,因此按月結算的佣金不應計入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之內。在2007年修改的法例實施之後,情況變成相反,即現在須計入在內。正如一般原則,法例的修改不具追溯力。該法例訂明,新修訂只適用於以下情況:

 

  1. 於 2007 年 7 月 13 日(「生效日期」)或之後訂立的僱傭合約。

 

如僱傭合約是在生效日期之前訂立的,《2007 年僱傭(修訂)條例》適用於以下情況:(1) 僱主須就某工資期付給僱員產假薪酬、侍產假薪酬、疾病津貼、假日薪酬或年假薪酬,而該工資期的最後一天是在2007 年 7 月 13 日當日或之後。(2) 僱主須付給僱員的年終酬金(或部分年終酬金 )是在2007 年 7 月 13 日當日或之後到期支付。(3) 如合約終止時須計算有關法定權益,而合約的終止日期是在2007 年 7 月 13 日當日或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