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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建築及營造行業的總承判商有沒有責任支付次承判商的僱員的工資?

建築及營造行業的總承判商、前判次承判商或前判指定次承判商(俗稱大判)須負責代其屬下的次承判商或指定次承判商(俗稱判頭)支付該判頭拖欠僱員的工資,以欠薪期間最初的 2 個月工資爲限。

 

僱員如遇判頭拖欠薪金,須於工資到期後 60 天內(或勞工處批准不超過 90 天的額外期間內),以書面通知總承判商或主要指定次承判商。通知書應包括以下資料:

  1. 僱員的姓名、地址;
  2. 直接判頭的姓名、地址;
  3. 受僱地點;
  4. 與應得工資有關的工作詳情;和
  5. 欠薪的期間和數目。

 

大判須在接獲通知書後 30 天內支付工資。大判亦可要求該項工程的其他前判次承判商或前判指定次承判商分擔責任。

 

大判是以墊支形式代僱員的直屬判頭支付欠薪,所支付的欠薪可被視爲該判頭拖欠大判的債務,大判可另行循民事程序追討該判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