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甚麼是「連續性」僱傭合約?
根據《僱傭條例》附表1 ,如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俗稱「418」的規定),此僱員便會被視為擁有一份連續性的僱傭合約。因此若一名兼職僱員符合上述要求的話,亦將被視為擁有一份連續性的僱傭合約。
所有受《僱傭條例》所涵蓋之僱員,不論其工作時間,均享有僱傭條例的基本保障,此等保障包括工資的支付、有關工資扣減之限制、享有法定假期(無薪)等。可是,受僱於連續性合約之僱員會享有更多保障,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及有薪法定假期、疾病津貼、遣散費以及長期服務金等。
假如某公司老闆將其生意賣給他人,在該公司易手時,有關現職僱員之僱用年期(或稱工作年期)將不受影響,即是他們的僱用年期不會因公司易手而被中斷。
就有關僱傭合約是否一份連續性合約之爭議,僱主需要提出證據以證明有關合約不是連續性合約。
更新:2024年,政府提出放寬418要求,以四星期累計工作時間為計算單位,並將四星期工作時間門檻設定為68小時。這就是說,為同一僱主工作並連續四週累計工作時間達到或超過68小時的員工將被視為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 該建議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