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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甚麼是「連續性」僱傭合約?

「連續性」僱傭合約是《僱傭條例》(第57章)下的一項法定概念,用以判定僱員除條例的基本保障外,是否符合享有某些額外法定福利的資格。

 

由2026年1月18日起,根據《僱傭條例附表1,僱員如符合以下條件,即被視為受聘於一份連續性合約:

  1. 該僱員已由同一僱主連續受僱四星期或以上;
  2. 以及該僱員符合以下其中一項工作時數測試:
      (i) 每星期工作不少於17小時;或
      (ii) 如在任何一星期的工作時數少於17小時,則在包括該星期及之前三星期的連續四星期內,合共工作不少於68小時(並且該僱員在該四星期期間須一直受僱於該僱主)。

因此若一名兼職僱員符合上述要求的話,亦將被視為擁有一份連續性的僱傭合約。

 

所有受《僱傭條例》所涵蓋之僱員,不論其工作時間,均享有僱傭條例的基本保障,此等保障包括工資的支付、有關工資扣減之限制、享有法定假期(無薪)等。可是,受僱於連續性合約之僱員會享有更多保障,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及有薪法定假期、疾病津貼、遣散費以及長期服務金等。

 

假如某公司老闆將其生意賣給他人,在該公司易手時,有關現職僱員之僱用年期(或稱工作年期)將不受影響,即是他們的僱用年期不會因公司易手而被中斷。

 

就有關僱傭合約是否一份連續性合約之爭議,僱主需要提出證據以證明有關合約不是連續性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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