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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甚麼情況下「連續性」僱傭會中斷?

如果僱員沒有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或每星期工作少於18小時,這便不是連續性僱傭。

 

要計算是否有中斷,必須計算一週中的每一天(例如包括星期日)。 如果僱員某一週的工作時間少於 18 小時,則該週無法計算在內,連續僱傭關係便會中斷。

 

如果僱員停止為僱主工作,相隔之一段時間之後才再獲同一僱主聘用,則在中斷前的合約,和中斷後的新合約,便一般會視作兩份分開的合約。以上一般原則的其中一種例外情況,便是雙方有互相具法律約束力的義務訂立和履行第二份合約。如此,這兩份合約合起來看會構成「總體合約」(global contract)。各方僱傭雙方必須承擔不可減少不能削減的最低限度義務才算一個總體合約。如果雙方沒有互相具法律約束力的義務再聘用和受僱,僅僅對「再聘用和受僱」有很高的期望,這仍不算「總體合約」。

 

在以下例子中,連續就業沒有中斷:

 

  • 僱員因病或受傷而未能工作超過 48 小時,且有有效的醫生證明書。
  • 僱主已過世,但其接管人仍繼續僱用僱員。
  • 僱主是合夥企業,而其中一位合夥人成為新僱主。
  • 因行業的慣例造成的中斷。
  • 若閉廠或罷工符合《職工會條例 2 的定義,則該宗閉廠或罷工而缺勤的時間不會令「連續性」僱傭關係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