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我接受了一份新聘約,並知道將於某日上班;而另一方面,我亦已給予現職僱主一個月通知以辭去現有工作。在新工上任的一個星期前,我收到新公司的電郵,表示暫時不能聘用我,其理由是需要引入新投資者。因我經已辭去現有工作(而新職員亦已上班),我在離職時便成為失業人士。我可否向給予新聘約的公司採取法律行動或尋求補救方法?
本答案以下述假設而作出:
- 閣下與新公司已簽訂了一份有效的僱傭合約;
- 儘管雙方已訂立僱傭合約,該公司清楚表明不需要閣下履行;以及
- 新工作並無試用期。
關於上述第(ii)項,閣下應要求該公司以書信去澄清,而不應單靠一封電郵作結論。
首先,閣下應與該公司負責人再次細閱該份僱傭合約,因合約內可能有條款以規管現時所發生之情況。如欠缺這些條款(很可能如此),閣下或可視僱傭合約之規定(例如終止合約的預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與一般連續性僱傭合約相同。
如果有試用期,答案便取決於該合約條款的具體內容。有些合約可能規定,在僱用的第一個月內,僱主有權終止聘用,而無需給予理由或通知期。如果是這樣,即使你第一天仍然上班,公司也可以立刻解除僱傭關係。
即使你尚未簽署書面的僱傭合約,但如果你已經口頭接受了新聘約並達成了具有約束力的合約,以上所有段落所說的答案仍然不變。至於是否已經達成了具有約束力的合約,便取決於雙方是否已討論了詳細的僱用條款和條件並雙方已經口頭同意了。
如果你已經透過電子郵件接受了新邀約,答案已是相同的,除非該聘約包含了一項條款,不允許你透過電子郵件接受聘約。
有很多不同的情況可能發生,這裏不能給予完整的答案。欲知詳情,請參閱有關終止僱傭關係及所需之補償那一節。在提出訴訟前,建議閣下先尋求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