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如何計算疾病津貼?我在哪些情況下會獲得疾病津貼?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病假當天(如只領取1天病假)或病假首天(如只領取連續多於1天病假)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 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 (i) 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 (ii) 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一般來說,如下列情況出現,僱員有權享有疾病津貼:
- 病假日並不少於連續四日(女性僱員因進行懷孕檢查、分娩後治療或流產而領取的病假日除外);
- 僱員能夠出示合適的醫生證明書;以及
- 僱員已累積了足夠日數的有薪病假日。(註:有薪病假日最多可累積至120 天。如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 個月內,每受僱滿一個月即可累積有薪病假日2天。其後,每受僱滿一個月即可累積有薪病假日4 天。)
另一方面,在下列情況下,僱員並沒有權利享有疾病津貼:
- 僱員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拒絕接受由一個獲衛生署認可之醫療計劃的公司醫生為其診斷,或不理會該名醫生的意見;
- 有關的病假日為法定假日,而僱員有權享有假日薪酬;或
- 僱員因工受傷而根據《僱員補償條例》下獲得賠償。
違例及刑罰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疾病津貼給僱員,會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