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類有薪病假
有薪病假可分爲第 1 類(最多可累積 36 天)及第 2 類(之後最多可累積 84 天)。兩類合共120 天。
第 1 類有薪病假的條件是必須有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證明。就產前檢查而言,除了醫生證明書外,僱員亦可出示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冊助產士或註冊護士所簽發的到診證明書。
第 2 類有薪病假的條件是必須放取的病假日數超過第1類病假的尚餘日數,才可以放第二類病假。如僱主提出要求,須出示由僱員在醫院門診部或留 院時為他診治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所 簽發的醫生證明書。醫生證明書須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如僱主提出要求,亦須提交該證明書的簽發者所作過的診斷及治療的簡略紀錄。就產前檢查而言,除了醫生證明書外,僱員亦可出示在醫院門診部或留院時為她進行產前檢查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冊助產士或註冊護士所簽發到診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