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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強制性公積金 (MPF)

強制性公積金為一個以僱員為主的退休保障制度。此制度於2000年12月1日起經《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485章)實施。任何年屆18至65歲的在職人士均需要參與強積金計劃(一些家庭傭工、小販或持有豁免證書並已參與有效之退休保障計劃的人士除外)。

 

不過,這不代表18歲以下的僱員或自僱人士,獲豁免而毋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如僱主與僱員簽訂僱傭合約時,有關僱員不足18歲,而他/她在2008年1月18日或以後,年屆18歲,而且僱主在有關僱員年滿18歲後,仍會繼續僱用他/她,《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便同樣適用,等同有關僱員在年屆18歲當日,僱傭雙方簽訂合約,而有關聘用亦在當日開始。

 

有關情況亦適用於自僱人士。如市民在不足18歲時成為自僱人士,而他 / 她在2008年1月18日或以後,年屆18歲,並會在年滿18歲後繼續自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便同樣適用,等同他 / 她在年屆18歲當日,開始自僱。

 

僱主有法定責任去安排其僱員參與強積金計劃,而自僱人士亦須自己參與強積金計劃。如不遵從有關法規,便會招致刑事法律責任。

 

欲知更多有關強積金的事宜,請瀏覽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之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