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終止僱傭關係及所需之補償
1. 透過通知或代通知金終止僱傭關係
無論閣下是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必須給予對方: (i) 正式的預先通知;或(ii) 代通知金。
在《僱傭條例》中,「不當地終止合約」指沒有根據第6或7條的規定給予足夠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在這情況下,僱員可以向僱主追討欠付的代通知金。
2. 透過即時解僱終止僱傭關係
凡根據普通法僱主有理由可有權無須給予通知而終止僱傭合約時,僱主便可以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當僱員不履行僱傭合約或違反合約的程度達到基本違反時(例如嚴重失當行為),就會構成上述的普通法理由。
- 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 我懷疑公司內某銷售員不斷將客戶資料給予本公司的競爭對手,所以我想解僱此職員。我可否不給予他預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立刻解僱他?
- 僱員幾日沒有上班,但沒有給予理由,僱主可否即時解僱?
- 我將會以其中一個「有效的解僱理由」 解僱我的職員。我是否需要給予他預先通知或代通知金?
- 僱主需要給予終止合約的理由嗎?
- 暫停僱用
- 在暫停僱用期,我身為僱主需要付工資嗎?
若僱員於一份連續性僱傭合約中受僱不少於24個月,而其僱主並非基於一個有效理由而將他/她解僱,此舉便會構成不合理解僱。
- 不合理解僱
- 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 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
- 不合理解僱的補償
- 假如我(作為一名僱員)現正面對「不合理解僱」或「不合理地更改僱傭合約內之條款」的問題,我怎樣保障自己的權利?
- 假如我被老闆不合理及不合法地解僱,我怎樣保障自己的權利?
3. 透過推定終止合約終止僱傭關係
當僱員因僱主違反僱傭合約而選擇辭職時,就會發生推定終止合約。 只有嚴重違約才會構成推定終止合約。
4. 終止僱傭關係所需付予僱員之相關款項
在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合約屆滿時,僱主應支付予僱員之款項種類及數目取決於幾項因素,例如服務時間之長短、僱傭合約之條款以及終止僱傭合約之理由。簡單而言,終止合約之款項通常包括:
- 未繳付之工資;
- 代通知金(如有);
- 用以代替未放年假的工資,及該年度內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
- 任何未付之年終酬金,及該年度內按比例計算之年終酬金;
-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
- 其他根據僱傭合約應得之款項,例如約滿酬金或公積金等。
除遣散費外,僱主必須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其僱員支付所有終止合約款項。在任何情況下,僱主必須在合約終止或屆滿日起計不多於七日內繳付有關款項。
就遣散費而言,僱主必須於收到其僱員有關追討遣散費的通知後兩個月內繳付。
僱主如未能依時向其僱員支付終止合約款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200,000元及入獄一年。
- 僱主於何時需要向其僱員支付遣散費?
- 僱主於何時需要向其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
- 我將會終止其中一名僱員之僱傭合約。我可否利用過往對該僱員之強積金供款以抵銷部分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 我的僱員辭職及其最後僱傭日期為九月三十日。他有十天未用的年假。假如他由九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連續放十天年假作為他離職前休假,我應何時向他發放終止合約款項?
5. 其他終止僱傭關係後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