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僱主於何時需要向其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
當僱員根據一份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5年,僱主必須在下列情況下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
- 該僱員遭解僱,而解僱之理由並非因嚴重過失或裁員;
- 該僱員被註冊醫生證明其不適合現時的工作,並因此而辭職;
- 該僱員已年屆65歲或以上,並因此而辭職;或
- 該僱員在職期間死亡。
根據《僱傭條例》第9條解僱,無須付長期服務金,見「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長期服務金應在終止僱傭合約日期起計的7天內向僱員支付。
支付金額
以下的計算方法適用於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款額:
月薪制僱員 | (最後一個月 的工資 x 2/3)* ×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日薪制/斷件計僱員 | 僱員最後30個正常工作日中任何18天工資* ×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未足1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 此款項不得超過$22,500的三分之二。僱員亦可以選擇以其最後12個月之平均工資計算。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所有 (i) 體力勞動僱員及 (ii) 在1990年6月8日前12個月平均月薪不超過$15,000的非體力勞動僱員,可根據表一計算其可完全追溯的服務年資,而超逾可完全追溯的服務年資的年期則計算一半。在1990年6月8日前12個月平均月薪超過$15,000的非體力勞動僱員,其服務年資可追溯至1980年。
表一:
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 | 可完全追溯的服務年資 | 最高款額 |
20.1.1995 to 30.9.1995 | 25 | $210,000 |
1.10.1995 to 30.9.1996 | 27 | $230,000 |
1.10.1996 to 30.9.1997 | 29 | $250,000 |
1.10.1997 to 30.9.1998 | 31 | $270,000 |
1.10.1998 to 30.9.1999 | 33 | $290,000 |
1.10.1999 to 30.9.2000 | 35 | $310,000 |
1.10.2000 to 30.9.2001 | 37 | $330,000 |
1.10.2001 to 30.9.2002 | 39 | $350,000 |
1.10.2002 to 30.9.2003 | 41 | $370,000 |
1.10.2003 to 30.9.2004 | 43 | $390,000 |
1.10.2004 及以後 | 全部 | $390,000 |
例子:
僱員被解僱或辭職之日期:1.10.2002
被解僱或前之工資:$15,000
服務年資:43 年
遣散費/長期服務費之款項:
$15,000 × 2/3 × [41 + (43 - 41)/2]* = $420,000 (=$370,000)**
* | 就一名於2002年10月1日遭解僱或辭職的僱員而言,其可完全追溯的服務年資為41年,其餘的服務年資則計算一半。 |
** | 由於在2002年10月1日被解僱或辭職的僱員,其可得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最高為$370,000,所以上述僱員有權獲得$370,000。 |
請注意:僱員不會同時獲得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
就有關計算方法的詳情,請瀏覽勞工處的網頁或致電勞工處電話熱線2717 1771。
違例及刑罰
僱主如未能依時向其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200,000元及入獄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