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凡根據普通法僱主有理由可有權無須給予通知而終止僱傭合約時,僱主便可以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當僱員不履行僱傭合約或違反合約的程度達到基本違反時(例如嚴重失當行為),就會構成上述的普通法理由。
《僱傭條例》第9條重複以上僱主終止僱傭合約的普通法權力。另外,該條也規定,假如僱員有下列行為,僱主可以即時解僱該僱員而不需作出預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 故意地不服從合法及合理的命令;
- 行為不當;
- 犯下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
- 慣常疏忽職責。
僱主無權以僱員參加罷工而根據上述條款終止其僱傭合約,但這裏指的「罷工」僅指《職工會條例》第2條定義的那種罷工。
即時解僱後,僱主無需支付代通知金、按比例年假薪酬、按比例年終酬金、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但僱主仍須支付累積的工資、假日薪酬、累積的年假薪酬和其他應付未付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