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合理解雇
根據《僱傭條例》第32K條,解僱之五個合理理由為有關:
- 僱員的行為;
- 僱員在履行其職務時的能力或資格;
- 裁員或其他真確的業務運作需要;
- 法例規定;或
- 其他重要原因。
關於上述 (a) 項,有很多僱員行為不當之例子可被認為是解僱之合理理由,其中包括:經常遲到、於辦工時間醉酒及披露公司機密資料等,可構成即時解僱的理由亦包括在內(詳見:「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
若僱員於一份連續性僱傭合約中受僱不少於24個月,而其僱主並非基於上述其中一個有效理由而將他/她解僱,此舉便會構成不合理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