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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若符合下述情況,對僱傭合約條款所作出的更改將被視為不合理:

  1. 該名僱員擁有一份 連續性僱傭合約;及
  2. 更改的條款沒有得到該名僱員同意,而有關僱傭合約並無包含任何明示條款容許此等變更;以及
  3. 僱主並沒有任何於《僱傭條例第32K條內容許的合理理由去更改條款。

 

上述第(3)點的意思是,如果要知道對僱傭合約的更改是否「不合理」,便要看有沒有「合理理由」。

 

根據《僱傭條例第32K條,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的理由,有五個理由屬於「合理理由」,包括有關:

  1. 僱員的行為;
  2. 僱員在履行其職務時的能力或資格;
  3. 裁員或其他真確的業務運作需要;
  4. 法例規定;或
  5. 其他重要原因。

 

關於上述 (a) 項,有很多僱員行為不當之例子可被認為是更改僱傭條款之合理理由,其中包括:經常遲到、於辦工時間醉酒及披露公司機密資料等,可構成即時解僱的理由亦包括在內(詳見:「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