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遵從敦促改善通知書及暫時停工通知書的責任
1. 敦促改善通知書
根據條例第9條,勞工處處長如認為僱主或工作地點所在的處所的佔用人違反該條例,可向該僱主或佔用人送達敦促改善通知書。
通知書必須以書面發出,述明處長認為僱主/佔用人違反相關法例,並規定對該違例事項作出補救或停止違法行為的限期。
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敦促改善通知書可被處$400,000罰款及監禁12個月。
2. 暫時停工通知書
根據條例第10條,勞工處處長如認為因在工作地點所在的處所進行的活動或該處所或置於該處所的任何作業裝置或物質的狀況或使用而有造成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的迫切危險,則可向僱主或該處所的佔用人送達暫時停工通知書。
通知書必須以書面發出,指明處長認為產生造成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的危險的事宜,並指示在通知書有效期間不得進行該活動。通知書在被撤銷前將繼續有效。
僱主/佔用人可以在獲送達暫時停工通知書後的28天內書面向處長申請覆核,並可以對處長的決定提出上訴。
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暫時停工通知書可被處$1,000,000罰款及監禁12個月。而如果犯罪者明知而蓄意繼續該違反事項期間的每日(不足一日亦作一日計),另處罰款$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