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僱主須記錄僱員的總工作時數
在下述情況,僱主根據《僱傭條例》備存的工資及僱傭紀錄,須包括僱員於工資期的總工作時數(不足一小時亦須計算在內):
- 法定最低工資適用的僱員(請參閱上文──法例的適用範圍);以及
- 須就該工資期支付的工資是少於每月16,300 元(請參閱上文── 須就工資期支付予僱員的工資)。
例子一:
假設按照僱傭合約:
僱員的工資期為每個公曆月,月薪為13,000 元,休息日屬有薪。在5 月份的工資期中,就非工作時數而支付予該僱員的款項是4 天休息日薪酬和1 天法定假日薪酬。
在計算僱員的工資是否達到每月金額上限時,方法如下 :
月薪 = |
$13,000 |
4 天休息日薪酬 = $13,000÷31天 X 4 = |
($1,677) |
1 天法定假日薪酬 = $13,000÷31天 X 1 = |
($419) |
|
$10,904 |
- → 由於金額少於每月金額上限16,300 元,僱主須為僱員備存有關工資期的總工作時數紀錄。
例子二:
假設按照僱傭合約:
僱員的工資期為每個公曆月,月薪為18,000 元,休息日屬無薪。在5 月份的工資期中,就非工作時數而支付予該僱員的款項是1 天法定假日薪酬。
在計算僱員的工資是否達到每月金額上限時,方法如下 :
月薪 = |
$18,000 |
1 天法定假日薪酬 = $18,000÷27天 X 1 = |
($666.67) |
|
$17,333.33 |
- → 由於金額不少於每月金額上限16,300元,工資及僱傭紀錄可以不包括該工資期的總工作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