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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僱員的工資期並非公曆月,備存總工作時數紀錄的金額上限是多少?

如僱員的工資期並非公曆月,備存總工作時數紀錄的金額上限(即每月11,500 元的金額上限)會按比例計算。

 

例子一:

 

僱員的工資期是以半個月計算,由每月的 1 號至15 號、及由16 號至該月最後一天。以8 月份的兩個工資期為例,適用於該僱員的備存總工作時數紀錄的金額上限會按比例計算為:

 

(a) 8 月1 日至15 日的工資期:

 

11,500 元 X 15 天÷31 天(即8 月1 日至15 日期間在8 月份所佔的比率)= 5,564.52 元

  • → 如就上述工資期須支付的工資達到 5,564.52 元或以上時,工資及僱傭紀錄可以不包括該工資期的總工作時數。

 

(b) 8 月16 日至31 日的工資期:

 

11,500 元 X 16 天÷ 31 天(即8 月16 日至31 日期間在8 月份所佔的比率)= 5,935.48 元

  • → 如就上述工資期須支付的工資達到 5,935.48 元或以上時,工資及僱傭紀錄可以不包括該工資期的總工作時數。

 

例子二:

 

僱員的工資期是由每月的 16 號至下月的15 號。以8 月16 日至9 月15 日的工資期為例,適用於該僱員的備存總工作時數紀錄的金額上限會按比例計算為:

 

11,500 元 X 16 天÷ 31 天(即8 月16 日至31 日期間在8 月份所佔的比率)+ 11,500 元 X 15 天÷ 30 天(即9 月1 日至15 日期間在9 月份所佔的比率)= 11,685.48 元

 

  • → 如就上述工資期須支付的工資達到 11,685.48 元或以上時,工資及僱傭紀錄可以不包括該工資期的總工作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