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用膳時間和休息日有薪嗎?
《最低工資條例》和《僱傭條例》,皆沒有規定用膳時間和休息日,必須為有薪。這方面有薪與否,是由僱主和僱員商議決定。
例子一:
僱員於下午 1 時至2 時用膳,並同時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為執行工作而留駐崗位當值,該用膳時間屬於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
例子二:
僱員的用膳時間是下午 1 時至2 時,他基於個人原因留在工場用膳。雖然於下午1 時至2 時他身在工場,但他並非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為執行工作或接受培訓而留駐工場當值。在計算最低工資時,該工場在下午1時至2時期間並非《最低工資條例》所界定的僱傭地點,因此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並不應計入該段用膳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