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香港法例第608章《最低工資條例》於2011年5月1日生效。
法定最低工資於20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首個法定最低工資水平是每小時28元。 由2023年5月1日起,法定最低工資水平調整至每小時40元。 僱員在任何工資期的工資,按他在該工資期內的總工作時數以平均計算,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水平。
僱員在任何工資期,可獲支付不少於法定最低工資的工資。如就工資期須支付予僱員的工資少於最低工資,僱員有權就該工資期獲付這差額(即額外報酬)。
違反最低工資的規定
僱主如欠付最低工資,等同欠薪。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勞工處參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