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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509章)為僱員在工業及非工業工作地點,提供安全及健康的保障。此條例為工作還境訂下一般規定, 除下述工作地點外:

 

  • 在公眾地方的航機或船隻;
  • 在公眾地方被佔有用地的陸上交通之司機(但其他在此陸上交通的僱員亦包含在內);
  • 住宅,而該住宅僱用家庭傭工;以及
  • 自僱人士工作的地方。

責任承擔者的角色

 

根據此條例的規定,所有人在促使工作地點安全及健康這方面都須承擔責任。

 

僱主該採取以下措施,促進工作地點的安全及健康:

 

  • 提供及維持不會危害安全或健康的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
  • 作出有關的安排,以確保在使用、處理、貯存或運載作業裝置或物質方面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
  • 提供所有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 提供及維持安全進出工作地點的途徑;以及
  • 提供及維持安全及健康的工作環境。

僱員該透過以下措施促進工作地點的安全及健康:

 

  • 照顧工作地點中的人的安全及健康;以及
  • 使用由僱主提供的任何設備,或遵照僱主訂定的制度或工作方式工作。

處所佔用人有責任確保:

 

  • 該處所;
  • 進出該處所的途徑;以及
  • 存放於該處所的任何作業裝置或物質,

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在該等處所工作的人的健康,即使他們沒有直接僱用該名人士在該等處所工作。

 

條例的執行 / 罰款

 

勞工處處長獲授權簽發敦促改善通知書及暫時停工通知書,以防止工作地點的活動對僱員構成即時的危險。僱主如未能遵從通知書的規定,即屬犯罪,可分別判處罰款港幣200,000元和 500,000 元,以及監禁長至 12 個月。

 

就更多關於職業安全及健康事項之詳情,請參閱勞工處的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