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總工作時數需以什麼格式記錄?
《僱傭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均沒有規定總工作時數紀錄的格式。勞工處職員可檢查工資及僱傭紀錄,並可要求總工作時數與以下《僱傭條例》現時規定工資及僱傭紀錄的資料,載於同一份文件內:
- 僱員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 工資期
- 僱員每個工資期所得的工資
- 僱員可享有及已放取的有薪年假、病假、產假和假日,以及已支付給僱員有關款項的細則
需注意的是,雖然當就該工資期須支付僱員的工資達到每月11,500 元或以上時,僱主備存的工資及僱傭紀錄可以不包括該僱員於該工資期的總工作時數,但僱主仍須向該僱員支付不少於最低工資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