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若果雙方不能在首次聆訊時達成和解,我如何能夠為隨後的審訊作好準備?
在勞資審裁處進行訴訟的人士不能聘用代表律師,因此,閣下通常要親自出庭應訊 。但如獲得審裁處批准(及閣下作出書面授權),在認可職工會或僱主協會中任職的人士可代表閣下應訊。閣下亦可於出席審訊前尋求法律意見。
以下是出庭前需要注意的事項:
A)審訊的日期、時間、地點
上述資料可於司法機構的網頁內查看。閣下亦可致電 2625 0020 向勞資審裁處的登記處查詢作實。
審訊不會在原定時間之前開始,閣下或需在審裁處等候應訊,但閣下應提早到場以作準備。
B)語言
中文及英文都是香港的法定語文,如有需要,審裁處會提供即時傳譯服務。如閣下並非使用英文或中文(廣東話)作供,審裁處亦會安排一名合適的翻譯員給閣下。因作出有關安排需時,閣下應盡早通知審裁處職員。
C)法官、證人、訴訟雙方之稱呼
勞資審裁處的案件會由一名「審裁官」審理,提出訴訟的一方稱為「申索人」,而另一方稱為「被告人」。
在審訊過程中,閣下可稱呼審裁官為「法官閣下」,對證人或訴訟另一方之稱呼為「先生」、「太太」、或「小姐」。閣下須緊記不可使用恐嚇或侮辱性的字眼。
D)衣著
閣下必須穿著整齊,如情況許可,應盡量避免穿著 T 裇及牛仔褲。
E)證人
證人應直接知悉與案件有關的事實。閣下可盡量尋找多些證人出庭作供,但亦要評估他們是否可靠。一位可靠的證人往往會比數位差劣的證人更有說服力。
如閣下意圖傳召的證人拒絕出庭,可考慮向審裁處提出申請,以便由審裁處命令有關證人出庭作證。有關申請手續,請向審裁處職員查詢。
若果證據牽涉專門或技術性的事項(例如解釋醫療報告),閣下可以借助專家證人的專業意見。如需在審訊時傳召專家證人,則必須事先向審裁處申請許可(批准),而傳召專家證人亦會招致額外費用。
在出席審訊前,閣下一定要先與證人面談,以評估他們之可信性、對事件之了解程度、及預計他們於審訊時會提出甚麼證供,但絕對不可為他們預先設定答案。如證人只依照閣下的「講稿」作供,審裁官便會對證人有一個不良印象。如被證實故意作虛假證供,有關證人可被判處罰款及監禁。
閣下可事先向證人概述在審訊時提出的問題,並令他們知道可能會被對方和審裁官質詢。這有助減低證人的疑慮,亦可以使他們在出庭前作好準備。
閣下亦應提醒證人在回答審裁官或另一方的問題時,不可望向閣下以試圖取得指示。
F)提出證據
除在審訊時作出的口頭證供外,閣下亦可提交與案件有關的物品作為證據,例如文件、相片、或錄影帶等。閣下的證人(如有)亦可於審訊開始前準備一份證人陳述書,有關陳述書的參考指引,請瀏覽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的網頁。
證據會否被審裁處接納將由審裁官決定。閣下亦須為另一方預備副本。
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7(2)條,審裁處可收取任何其認為有關的證據,而證據規則並不適用於審裁處的法律程序。換言之,閣下毋須太過顧慮提交證據之繁文縟節(那些規條只須律師在其他法庭內遵守),審裁官會給予閣下適當的指引。話雖如此,閣下絕不能向審裁處提交虛假證據。
G)審訊過程
因訴訟雙方不能聘用代表律師,審裁官會於開審時為雙方簡介審訊程序及將會涉及的法律問題。如閣下仍感不安,可於出庭前向審裁處職員索取一些初步資料。
摡括而言,審訊程序包括:
訊問/主問 |
申索人通常會首先作供,並傳召他 / 她的證人出庭作供(申索人會向證人發問)。然而,申索人也可選擇不親自作供而只傳召證人作供。這項程序稱為由申索人訊問 / 主問。 |
盤問 |
被告人可以在申索人的每一位證人作供後向證人發問。這項程序稱為由被告人盤問。 |
覆問 |
被告人盤問對方證人後,申索人可以覆問他 / 她的證人,但覆問只限於澄清在盤問中提出的事情。這項程序稱為由申索人覆問。 當申索人的證人全部作供完畢後,被告人或需要重複上述程序,即自己作供及傳召其證人作供(由被告人訊問 / 主問)。在每一位證人作供後,申索人可以盤問對方的證人(由申索人盤問)。其後被告人亦可以覆問證人。 |
結案陳詞 |
當所有證人都作供完畢後,被告人有權發表結案陳詞,而申索人隨後。 |
判決 |
如案件還需要其他資料或證據,審裁官可以將案件押後,另定日期續審。如不需要再取得其他資料或證據,審裁官可在審訊完畢後即時宣判,亦可於較後日期頒下書面的判決。 |
雙方都不傳召證人 |
如無證人被傳召作供,申索人會首先就其案情陳述論點與立場,而被告人隨後。被告人陳詞之後,申索人有權就被告人的論點作出回應。 當雙方都將證據及論點陳述完畢後,如案件還需要其他資料或證據,審裁官可以將案件押後,另定日期續審。如不需要再取得其他資料或證據,審裁官可在審訊完畢後即時宣判,亦可於較後日期頒下書面的判決。 |
附註:
- 上述只是審訊的一般程序,審裁官可因應情況作出其他指示,而閣下亦必須遵守有關指示。
- 審裁官可在任何階段向閣下(或證人)發問。
- 閣下向審裁官或其他人發言時毋須站立。
H)向證人及另一方發問時需注意的事項
- 在開審前擬定所有問題,並將所有需要提出的事項寫在筆記簿內。
- 如需要傳召數位證人,應預先向審裁處提交一份證人名單。
- 盡量避免使用專有名詞。如必須要使用,應先解釋清楚。
- 提問要盡量精簡,不可同時問兩件事情,例如:「你何時與他會面及他向你說些甚麼?」,應將問題分開為:「你何時與他會面?」;「在會面時,他向你說些甚麼?」。
- 向自己的證人發問時,避免問到一些自己完全不知道答案的問題。因此,閣下必須於出庭前與證人面談,以了解他們對事件之認知程度。
- 不要重複另一方的問題(除非早前的答案不清楚)。
- 不可與證人或另一方爭吵。
- 問題應針對實質事項而非索取意見(向專家證人發問除外),因索取意見可能會帶來冗長及負面之回覆。
- 如閣下不盤問另一方的證人,便可能暗示不反對他們的證供。但閣下亦不應純粹為表反對,而刻意提出一些瑣碎無聊或與案件無關的問題,否則可能會令審裁官覺得煩厭。當閣下直接盤問另一方時亦要注意此點。
- 如另一方的證人經已作出對閣下有利的回答,閣下應立即提出下一條問題( 或結束盤問),以免證人再作任何解釋。
- 如閣下提問不清晰,審裁官可能會介入並協助閣下重組問題。若問題與案件完全無關,審裁官亦可能會終止有關提問。
- 當閣下留意到審裁官正在做筆記,便應減慢發言速度。
I)回答問題
閣下只需要真實坦誠地回答所有問題。盡量避免過長的答案,而說話亦要清楚。閣下可預先將需要提出的事項寫在筆記簿內,以便於回答問題時參閱。
如閣下不明白或聽不到問題,可要求重問。如不知道答案便應該直說不知道,而不要嘗試編造一個答案。若果閣下作供時故意說謊,便會犯下故意作虛假證供罪,並可能因此而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