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勞資審裁處會處理哪些申索?
僱員可申索的項目,包括:
- 欠薪;
- 僱主沒有給予規定通知而終止合約時應付的代通知金;
- 違反僱傭條例而扣除的工資;
- 法定假期薪酬、年假薪酬、休息日薪酬、疾病津貼、產假薪酬或遣散費;
- 年終酬金、雙糧及年終花紅;
- 佣金;
- 長期服務金;
- 終止僱傭金;
- 非法解僱的補償;
- 建築及建造業僱員,向總承判商及前判次承判商追討不超過兩個月的工資;
- 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或
- 法律或僱傭合約賦予僱員的其他福利。
不過,如果有關投訴涉及以下情況,勞資審裁處就不會處理:
- 符合《性別歧視條例》所界定的性別歧視;
- 對任何人、或任何人的合夥人,存在弱能歧視,並符合《殘疾歧視條例》的定義;
- 符合《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所界定的家庭崗位歧視;
- 對任何人、或他 / 她的近親,存在種族歧視,並符合《種族歧視條例》的定義。
僱員可向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作出投訴,或向區域法院作出申訴。(見:反歧視)
僱主可申索的項目,包括:
- 僱員辭職或終止僱傭合約的代通知金;或
- 預支給僱員的薪金或假期。
每宗個案中必須至少有一名申索人的申索款項 超過港幣15,000元,或申索人數超過10名,勞資審裁處才會受理。
若該宗勞資糾紛中,申索人數不足10名、或每人的申索款項不超過15,000元、且引致訴訟的事件是於提交申索書前一年內發生,則通常由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