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如何取回我所獲授予的款項?
審裁處可指明判定債務人如何將款項交予判定債權人。如債務人沒有付款,債權人可向審裁處申請一張裁斷證明書,並可於裁斷發出日期起計12個月內在區域法院登記有關証明書,然後債權人可向區域法院申請派出法庭執達主任執行判決。(法庭執達主任可以在債務人的住所內檢取其貨物及財物,所檢取的財物將會在公開拍賣中出售。拍賣所得的收益(在扣除必要的開支後)將用作支付債務。)
如因債務人無力付款或已消聲匿跡而無法執行判決,債權人可考慮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領取特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