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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庭在评定子女的赡养费时,会考虑什么因素?

在评定应给予有关子女那些经济资助时,法庭必须考虑所有情况,尤其是下列各项:

 

  • 有关家庭成员在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
  • 子女的经济需要;
  • 子女是否有任何身体或精神残障;
  • 子女一向的养育方式和婚姻双方预期子女接受教育的方式;
  • 婚姻双方的经济资源和需要或供养责任;
  • 子女是否有任何收入、赚钱能力,财产或其他经济资源。

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条,法庭会尽量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和公正的情况下,并顾及:

 

  • 婚姻双方个别拥有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拥有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及
  • 婚姻双方各自面对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面对的经济需要、负担及责任;

使有关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经济状况,而该经济状况是该婚姻若非破裂和该婚姻的双方若能恰当履行对该子女的经济负担及责任时,该子女本应可享有的。

 

话虽如此,离婚多数会令双亲和子女的生活水平下降,因各方通常会缺乏足够经济资源去维持以前的生活方式。

 

有关非亲生子女而须注意的因素

 

如前文所述,有关家庭的子女可包括婚姻其中一方的非亲生子女。由于现今离婚率高企,愈来愈多儿童与继父或继母同住,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条,法庭亦须考虑下列因素:

 

  • 被索款的一方是否以前曾经就有关子女负起任何经济供养责任,如有,他 / 她的经济供养责任是按照什么范畴与基准,和维持多久;
  • 在承担及履行该责任时,他 / 她是否已知道自己并非有关子女的亲生父亲或母亲;
  • 任何其他人士对于供养该子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