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若然我對條例所給予的補償感到不滿,或者我認為僱主忽略了應有的安全措施,我可否進一步提出申索?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6條,凡僱員受傷是因僱主或任何人的疏忽、有違法定責任或其他錯誤作為或不作為所致, 而僱主亦須對該人的作為或錯失負責,則上述條例不限制或在任何方面影響僱主的民事法律責任。換句話說,在問題所述的情況下,除條例所給予的保障外,有關僱員亦可根據普通法向僱主提出民事索償。
在 Cathay Pacific Airways Ltd v Wong Sau Lai 一案中 ,法官指出僱主在普通法下有責任去合理地照顧僱員的安全。儘管現有很多關於職業安全的法例,但該項以普通法訂立的責任仍保持其重要地位。
簡單來說,僱主對僱員負有的謹慎責任,即是僱主須合理地照顧僱員的安全,包括但不限於提供:
- 安全的工作環境(包括安全的進出通道);
- 安全的工作模式 / 系統;
- 安全的儀器及工具;
- 安全及合資格的工作伙伴;
- 適當的指示及監管措施;及
- 充足的訓練(如有需要)。
在提出訴訟前,閣下應尋求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