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僱主可否單方面減少僱員的工資,安排無薪假,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嗎?
採取減薪行動前,僱主必須事先取得僱員的同意。未得到僱員的同意而單方面採取減薪措施,僱主會違反法例有關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的規定。僱員如果超過 1 個月仍未獲發已到期的工資,可當作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僱主須支付給僱員代通知金及其他法定及合約訂明的解僱賠償。
如僱主因業務的特殊需要安排僱員放取無薪假,則可能須承擔支付遣散費給合資格僱員的責任。如僱員在任何連續 4 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在連續 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可被視為停工。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的僱員如遭停工,可享有遣散費。
另外,如果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而且僱主在未經該僱員同意的情形下更改僱傭合約條款,而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及該項更改並非基於《僱傭條例》第32K條規定的五項正當理由之一而作出,則僱員可根據《僱傭條例》第32L至32Q條向僱主提出補償的申索。
有關《僱傭條例》第32K條規定的五項正當理由,見:「不合理地更改僱傭合約內之條款」。
有關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的補償包括復職或再次聘用、終止僱傭金及補償金;詳見:「假如我被老闆不合理及不合法地解僱,我怎樣保障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