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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就強積金計劃之實施,僱主可否以一份新合約重聘其僱員為「自僱人士」,從而減少在《僱傭條例》及其他勞工法例下的僱員福利?

在面對強積金計劃時,僱主不應該單方面將其僱員改為自僱人士。

 

在普通法下,如僱主的行為在欠缺其僱員同意下進行,從而導致該僱員承受重大及基本的轉變而蒙受損失,該名僱員可視為遭變相解僱,並可向其僱主索取解除僱傭合約之賠償。在連續性合約中受僱兩年而蒙受損失的僱員,亦可以根據僱傭條例向其僱主就有關 不合理解僱提出索償。

 

可是,若然實質上僱主與僱員的關係仍然存在,即使僱員已被標籤為自僱人士,他們仍然可以享有僱傭條例以及其他勞工法例賦予的福利(視乎法庭就實際情況而作出之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