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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僱主可否對本地及海外員工採取有差異的待遇?如果不能,僱主在甚麼情況下可以這樣做?

雖然工作場所的有差異的待遇可以被視為歧視,但在特定情況下,僱主確實有必要對本地及海外員工實施有差異的待遇。其中一個常見例子為向海外員工提供住宿,以便他們有居所可為僱主工作。

 

事實上,《種族歧視條例第14條已明確指出相關歧視條文並不適用於附表2所指明的僱傭關係中有關本地及海外僱員之間的差別待遇,當中包括:

  1. 於2009年7月10日之前受僱,並獲持續受僱用而服務期沒有中斷的員工;
  2. 特定的司法人員、廉署人員或公職人員;及
  3. 於2009年7月10日之前受僱的指明英語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