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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

在下列情況下解僱職員是違法的:

  1. 解僱一名懷孕僱員;
  2. 當僱員放有薪病假期間解僱該名僱員;
  3. 當僱員在任何有關執行勞工法例、工業意外或違反工業安全條例的法律程序或聆訊中作供或提供資料而遭解僱;
  4. 因僱員擁有工會會藉及參與工會活動而遭解僱;或
  5. 僱主在未與因工受傷的僱員達成工傷補償協議之前,或在有關的評估證明書(即判傷證明書)仍未發出之前,解僱該名僱員。

若然有關僱員並非基於《僱傭條例》列明的其中一個有效理由被解僱,以及有關解僱是違反上述(1)至(5)其中一項之規例,此舉便會導致「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