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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在我作出懷孕通知的一個星期後,僱主解僱了我。他有否觸犯法律?

由醫生證明書證明僱員已經懷孕的日期起計,直至該名僱員產假完結並重投工作當日為止,如懷孕僱員符合下列條件,則僱主不可以解僱她:

  • 該名僱員按連續性的合約受僱;以及
  • 該名僱員已向其僱主發出懷孕通知。

 

若然一名女僱員在通知僱主懷有身孕前,已經被其僱主解僱,她可以在獲悉被被解僱後,即時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在此情況下,僱主必須撤回有關的解僱決定。

 

可是,在下列情況下,僱主可以解僱懷孕僱員:

 

  • 該名僱員因其嚴重行為失當而被僱主即時解僱;或
  • 有明文指出有關的僱員仍在試用期中,而該名僱員在試用期不多於12個星期內被其僱主以懷孕以外的理由解僱。

終審法院有一案例 Hong Kong Ming Wah Shipping Company Ltd v Sun Min,指出懷孕僱員有權保留她的現任工作,並在符合一些條件下收取僱主給予的款項或薪酬。此外,該案例亦說明僱主不可用給予另一間公司的新聘約為理由,而減低或免除上述保障,就算新聘約由同一集團旗下的附屬公司發出亦不可。

 

違例及刑罰

 

除上述之情況外,僱主若解僱懷孕僱員,即屬違法並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100,000。此外,僱主亦需要在解僱僱員的7天內 向該僱員支付下列款項:

 

  • 解僱代通知金;
  • 相等於一個月工資的款項;以及
  • 假如僱員繼續受僱便有資格領取的14個星期的產假薪酬。

 

如閣下並非被僱傭條例列明的有效理由解僱,亦可以向僱主提出申索 (請參閱有關 「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之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