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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僱員是否可以因參加「緩慢行動」而被即時解僱?

僱員參加罷工(定義見《職工會條例》),並非僱主即時解僱僱員的合法理由。但「緩慢行動」通常不符合該定義,要視詳情而定。罷工的法律定義是「一群受僱用的人經共同協定而停止工作,或任何數目的受僱用的人因發生糾紛而一致拒絕、或經達成共識而拒絕繼續為某僱主工作,作為迫使他們的僱主、另一人或另一群人的僱主,或任何受僱的人或一群受僱的人,接受或不接受僱傭條款或條件或影響僱傭的條款或條件的方法」。換句話說,如果一項工業行動,是因僱員和僱主的糾紛而起,作為迫使他們的僱主接受某些僱傭條款或條件,才算是罷工。超出這個定義的工業行動便不屬於「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