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勞工處處長訂立規例等的權力 根據條例第7條,勞工處處長可就工業經營而藉規例訂明或規定事宜,並就違反規例訂明罪行。 目前已有30條附屬規例,就各種工業工場的危險工作制定條文。 規例的罰則 根據第7條訂立的規例,可就罪行訂明的最高罰款額為$400,000,最高監禁刑期則為12個月。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4. Power of Commissioner for Labour to make regulation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