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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暫停僱用

如有以下情況,僱主可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暫停僱用任何僱員一段為期不超過14天的期間:

  1. 僱主可因某項理由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以暫停僱用作為紀律處分(詳見:「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
  2. 僱主對是否會即時終止僱傭合約尚未作出決定;或
  3. 僱員因其僱傭引起或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遭刑事檢控,而該刑事法律程序尚未有結果(該14天的暫停僱傭期可以一直延長至該刑事法律程序完結為止)。

 

僱員可於暫停僱用期間內,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選擇隨時終止其僱傭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