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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的秘書弄壞了我辦公室的電腦,而我打算從她本月的薪金中扣除$3,000 以作賠償,我可否作此扣除?僱主在甚麼情況下才可扣減僱員薪金?

閣下或許不能從她的薪金中扣除$3,000。只有獲得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或在下列情況下,僱主才可以扣除僱員的工資,有關情況包括:

 

  1. 因僱員缺席而作出之扣除。所扣除之金額應按有關僱員所缺席的時間比例計算;
  2. 扣除因僱員之疏忽或錯失而對僱主之貨物、工具設備或財產導致破壞或損失之價值。 但就每次/每項損失所扣除之金額必須與有關破壞或損失的價值相同,唯此價值不能超過$300; 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 (可能涉及一次或多次的破壞),亦不能超過有關僱員於該段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一 ;
  3. 因取回任何預支或超額支付工資而作出的扣除。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能超過有關僱員於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一;
  4. 因僱主供給其僱員食物及住宿方面的價值之扣除;
  5. 在僱員的書面要求下,就有關僱員支付予僱主作任何醫療計劃、養老 / 退休計劃或儲蓄計劃之用的扣除;
  6. 在僱員之書面同意下,僱主取回給僱員之貸款而作出之扣除;
  7. 就任何法例條文所要求或授權,而由僱員薪金中扣除之款項;
  8. 根據法庭所發出之扣押入息令而作出之扣除。

僱主須優先扣除上列第(i) 至(vii) 項後,才扣除第(viii) 項。

 

違例及刑罰

 

任何僱主非法地扣除其僱員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 100,000元以及入獄一年。

 

雖然《僱傭條例》有上述扣除薪金之限制,但僱主仍可嘗試循民事訴訟途徑向有疏忽之僱員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