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作爲一個員工,我有權利因工作壓力獲得補償嗎?
由於工作時間長及工作環境壓力大,員工在工作期間產生工作壓力的情況十分常見。其中一個常見疑問是員工能否就相關工作壓力及因而可能出現的任何精神疾病而獲得賠償。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5條,香港法例訂明「如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其僱主須負有按照本條例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因此,《僱員補償條例》僅適用於意外受傷而不涵蓋工作過程導致的精神/心理疾病。在 Wong Chick v Swire Pacific Ltd 一案中,雖然員工因工作遭受聽力損失,但由於相關損傷是因長期暴露在有害噪音水平下而非意外造成,法庭裁定該名員工無法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獲得賠償。因此,除非員工能證明相關疾病是因意外而引致,否則因工作壓力累積而產生的精神疾病並不受該條例保障。此外,精神疾病目前並不屬《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中「職業病」的範圍。
然而,僱員可以根據普通法向僱主申索所遭受的精神/心理損失及損害。正如之後會提及,僱主有隱含義務為其僱員提供安全的工作系統及工作環境,當中包括維持安全且不會對僱員健康構成風險的工作環境。違反相關義務可令僱主需對員工所遭受的精神疾病承擔責任。